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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一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4-11-29 13:01

  (2004年4月7日江苏省国家保密局、省委组织部、

  人事局、教育厅发布,苏保[2004]10号)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省级、市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考试)的保密工作,保障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首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有关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省内组织实施的统一规定。 

  第三条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教育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市级统一考试、国家和省级其他各类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以及尚未公布的录取工作方案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除国家教育局以外的其他各类全国、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副题、备用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其密级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与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分管该工作的领导责任,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派负责该项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统一考试保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考区实际,制定统一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并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

  (二)审定试卷存放保管场所和保管人员,监督试卷的交接、运送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统一考试保密工作的意见。

  (五)受理统一考试中的泄密举报,负责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六条 考试主管部门和负责考试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考试保密工作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

  (二)对考试试卷的交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及考试工作各个环节、部位、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进行保密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对试卷命题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六)负责落实统一考试工作中的各项保密经费。

  第七条 保密工作主要职能:

  (一)指导与监督各考试主管部门对相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与管理。

  (二)定期对试卷定点复制单位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的,责令其整改,必要时可取消其试卷定点复制单位的资格。

  (三)对计算机信息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积极协助、配合考试主管部门做好统一考试中试卷的命题、印刷、运输、交接、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保密管理与泄密事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命题工作原则上采取入闱的形式。

  (一)试卷命题人员的选拔与审定,应坚持政治合格、纪律组织性强、业务精的标准。

  (二)命题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自己的身份。

  (三)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允许,命题人员在考前不得参与或授意其他人进行于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辅导等事宜;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编写、出版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产品制作、传播与考试命题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刷,应到经国家保密局审定的国家和省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单位印刷。命题机关遇到特殊情况,经保密工作部门特别批准,方可在符合保密条件的机关内部文印室印制。

  第十条  运送试卷应通过机要渠道或派专人押送,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选择安全路线,押运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必要时应情武警(公安)协助押运,做到卷不离人、人不离卷。

  第十一条  试卷的发放、交接应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实行两人复制制度。应当面清点、过数、办理手续、签名盖章,并作出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统一考试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标准:

  a、应当是独立、固定、专业的场所。

  b、试卷存放场所应安装防盗门、防盗锁、防护窗、红外线监控探头、报警器及防火设备。应配有两套门锁钥匙,保管人员与值班人员分开保存,关闭开启时两人到场。

  试卷存放场所应加强值班护卫工作,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制度。考试主管部门应做好值班人员的选择和教育,并将值班人员名单、联络电话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的保密组织。值班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联络电话和公安报警电话。

  第十三条  世界的收缴封存,应在各考场制定的场所统一进行,当面清点密封,送所在地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保密场所。收缴封存场所要指派人员监督查看。

  考试结束,答卷的交接、保管、运送参照考前试卷的交接、保管、运送要求与标准执行。

  考后的试卷、废卷、答卷及磁带、软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其他载体,不得私自留存,应集中存放,并在有效期过后,通过保密渠道统一处理、销毁、

  第十四条 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合适用、管理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外接设备的涉密信息,不得私自拷贝、存储、调阅、传输。

  承担考试软件开发、制作的单位,应承担保密义务,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统一考试的保密检查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检查的内容为:各考试主管部门与试卷印制单位的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制度健全与实施、涉密人员保密教育、试卷保密管理各环节保密措施的落实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制定等情况。检查的重点在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重要环节。检查的时机,应突出考前和考中,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六条  对在考试保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考试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鼓励;违反保密规定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导致泄密事件发生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考试主管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当地考试主管部门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及上一级统一考试保密工作小组并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制发之日起实施。

  

(保密局编辑)